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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表时间:2024-06-24

                                                   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吉林省《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高校发[2008]7号)精神、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2014]2号),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干部,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主要力量,是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院和学院双重领导体制。学院党委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对分布在各学院的辅导员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各学院党总支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按照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统筹规划、结构合理的原则建设。

第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担任辅导员。

第二章 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恪守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服从组织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 热爱学生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从事高校学生思政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等情况熟悉掌握。

第八条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九条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十条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历届毕业生和优秀教师、党政干部。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三章 辅导员选拔与任用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选拔、培养、使用、管理、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和培养。

第十四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是辅导员队伍的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选任由学院根据辅导员的配备要求,提出需求计划或初步人选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后,会同组织部、人事处依据辅导员的选任条件进行选拔,报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配备比例为1200

第十七条 辅导员经学院审查批准后,由学院统一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可根据具体工作实际,对辅导员做适当调整,但须报学院批准。

第四章 辅导员素质培养

第十九条 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新入职辅导员需要经过学院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不少于40学时,熟悉和胜任辅导员工作后,转为正式辅导员。

第二十条 搭建科学、系统的培训平台,形成“模块式”职业能力培训模式,夯实辅导员工作基础,提升辅导员专业技能,提高辅导员业务素质,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五章 辅导员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专职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身份的“双轨制”管理,辅导员可以同时进行专业技术职称和辅导员岗位级别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实现辅导员队伍专业化。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系列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定与专业教师同等待遇,享受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 。评审中充分考虑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工作特点,在要求辅导员具备相应学术成果条件基础上,对教育条件要求从实际出发,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能力,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其他评聘条件参照学院教师职称评定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职辅导员要具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和心理咨询师(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重视辅导员奖励评价机制,实现辅导员与教师同工同奖,依照长春市15%的评优比例,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年度评优。

第六章 辅导员管理与规范

第二十五条 实行辅导员学院、学院双重管理体制。学生处是辅导员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日常规工作

(一)掌握学生军训、早操、上课、自习、实习、实训、劳动、活动、住寝等出勤情况,每天进行工作统计,并在“学生量化考核记录”中体现,如有无故旷勤者,班长(班长不在由班委会成员代为执行)立即联系缺勤学生,并报告辅导员老师,辅导员及时在学生中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查明该学生的去向,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向学院学工办主任和学院书记报告,并通知学生家长协助寻找,涉及学生的安全事故,向学院和学生处报告,然后再向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汇报,由学校领导决定是否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二)深入学生之中,掌握学生纪律、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检查学生的服饰仪表、文明用语等情况,及时加以教育引导。

(三)督促学生打扫教室、寝室和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

(四)及时处理当天学生事务,高标准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周常规工作

(一)经常走访学生宿舍,解决存在的问题,辅导员每周走访学生宿舍不低于2次。深入学生课堂听课,走访、听课要有记录。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能够随时关注班级所有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针对班级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开展专题式团体心理辅导,尤其对特殊人群重点关注。对个别心理存在疾病倾向的学生要特殊跟踪访谈,掌握其变化状况,确保学生思想稳定,谈话要有记录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

(三)统计本周学生的操行考核成绩,上报学生处“学生量化考核成绩单”,并对本周学生综合情况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及时上报。

(四)每周星期日晚上必须安排班干部汇报学生返校情况,如果有学生没有按时返回学校,必须与其家长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并责令其归校的时间,发觉问题严重时,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五)按时参加辅导员例会,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抓好工作落实。每周组织班委会召开会议。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月常规工作

(一)每月对学生量化考核分数进行汇总,及时发现学生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引导,帮助学生规范行为。

(二)每月至少召开1次班会,根据学院的主体性工作,随时召开主题班会,认真分析班级现状,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召开会议前要确定主题并上报学工办备案。会议要做好记录,对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人员记录清楚。

(三)规范工作汇报制度,同时将汇报材料汇总存档,学期末上交学生处。

(四)每月不定期带领班级干部查学生宿舍,对丢失和损坏物品及时清偿和追缴。发现危险物品、管制刀具、违规电器等,一律收缴,严肃批评教育,如遇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处置和报告。

(五)完成好每月的值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第七章 辅导员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以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辅导员的日常工作每月考核一次,由其所在学院负责。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月发放工作津贴和奖励津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会同学院党总支每年度对辅导员进行一次工作考评,一般在每年度未进行。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主要依据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成绩、工作效果和工作态度以及学生反馈结果进行考核。

第八条 建立优秀辅导员评比奖励制度。辅导员除参加与学院教师、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外,还设立辅导员工作专项奖,定期开展“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十佳辅导员”、“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

第三十二条 考评等级的确定:

(一)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二)考评为“优秀”者应是思想政治觉悟高、工作扎实、成绩突出、工作有创新者或其所在学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考核为前15%者。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所负责学生在当年内因严重违纪造成较坏影响而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人次超过其所负责学生总数的5%;

2. 所负责学生出现严重政治事件;

3. 所负责学生对辅导员工作不满意率超过60%;

4. 因严重失职使工作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依据分值可评为“合格”和“基本合格”。

第三十三条 奖惩

(一)被评为“优秀”的辅导员由学院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评比结果计入辅导员岗位职级评定当中,作为辅导员职级晋升的依据,依照具体相关要求逐级晋升。

(三)对于年度被评为“不合格”的辅导员,经教育帮助仍变化不大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两年内在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行政职务时不予考虑。

(四)辅导员犯有政治性错误或严重失职,应立即调离学生工作岗位,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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