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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发表时间:2024-06-24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提出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处分的,学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在校就读期间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所受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学生所在学院有权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考察,并有权自行认定考察期内的表现,经认定处分期间表现不良者,可以延长16个月处分期限;经考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处分到期后自然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对延长处分期限或提前解除处分的,由所在学院逐级上报。在获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或危机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曾受过处分但仍屡教不改的或在处分期内再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违规、违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应当从轻、减轻的行为。

第十条 一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并可受处分的,应当按照本条例选择处分中最高等级的处分执行。学生同时发生两个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且都可受处分的,分别做出相应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达三次以上处分的,可以在第三次处分中或其后的处分中加重,并视情节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校期间,在前一次处分尚未解除前再次违规违纪应受处分的,可以在未解除的处分及再次应受的处分间选择最高等级的处分后,再上升一级处分予以处理,视情节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之前,取消其参评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于以下列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或者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的,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非法传销、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者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兼职等名义参与非官方贷款的,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为非官方贷款机构和人员提供便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因违法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旷课时数(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或者迟到、早退一次达30分钟以上的,计算为旷学课1学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者连续旷课两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量化考核成绩扣掉2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扣掉3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掉4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扣掉6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掉100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考试违规或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考试中作弊,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拒不配合调查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上吃零食、用餐,经提醒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带宠物进入教室,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服管理,扰乱课堂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找人替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课堂上顶撞侮辱老师,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它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或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病例、医院证明和请假审批单等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或者学习、实验、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或恐吓,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作案价值达一定金额,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第二十四条 偷窃试卷的,或者偷窃、伪造文件、公章、档案等,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私自改装、拆卸公共设施,宿舍家具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校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墻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踣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聚众打麻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各类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达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酗酒、酒后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酒后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的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生活作风越轨,破坏社会生活秩序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调戏、侮辱妇女或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发生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之行为,且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者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本人或指使他人利用网络违规、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顛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密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他人违规或危险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组织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七)使用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者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屡教不改达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违章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或者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者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校园内违章驶机动车辆,或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下列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者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三)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四)携带宠物进入校园,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校内未经许可配送餐饮、发放传单、宣传册或其他行为,不听劝阻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阅览室、宿舍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高空抛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不服从教育、管理,侮辱、谩骂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整宿舍或增加住宿人数,不服从住宿安排,不配合住宿调整,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租、转借、转卖床位给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拒不配合学校进行批量宿舍调整,并采取网络攻击,悬挂横幅,聚会游行等极端方式进行抵制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蜡烛、酒精炉、木炭炉、液化气炉以及危险化学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外来同性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携带、秘藏管制刀具、枪支的,除由学校托管危险物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七)攀爬宿舍阳台、围墙、窗户、宿舍大门、围栏等危险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违反作息制度,晚归、未归和夜间外出(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等超过三次以上的,给子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开设相关网络公众号,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除本条例明确规定的外,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有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本条例中无相类似的规定可予参照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拟定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再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应受的处分种类。校长办公会议有权对条例中未明确的有关行为及可作出的处分作出扩大性解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学校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学院,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违纪情形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相关职能部门同学院共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处分或解除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或延长处分或解除处分的,由学院审核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或延长处分或解除处分的,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处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处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长春市教育局和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辅导员填写处分告知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由辅导员提交学生处分告知书、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违纪调查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等,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未按规定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或处理不当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重新审议。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姓名、性别、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分单位名称和处分日期。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十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至受处分本人或其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作为见证的人,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的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给学生本人或代理人视为送达。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具体情况在学院或者学校范围内公布,并可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院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保存学生处分原始材料,学校应当将有关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一)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处分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和各级负责单位研究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处分通报。

(二)学生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后果及本人态度,并附佐证材料。处分意见栏应填写召开会议的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裾和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和填写时间。

(三)处分通报应包括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依据和种类。一律由作出处分的单位打印单行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四)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处分通报(或学院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涉及可处分种类或应处分种类的“以上”、“以下”词语包含本类处分,涉及的计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学生处分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附:如何解除处分?

符合下面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处分时间超过一学期。

2)学习成绩合格,操行量化考核70分以上。

并履行如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一式三份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3)辅导员填写意见。

4)学院公示三天。

5)学院学工办审核。

6)学院学生处审批。

解除处分每学期末统一办理一次。处分解除后,解除处分审批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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