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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表时间:2024-06-24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始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始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由学生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办理。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入伍通知书,入学资格保留至退伍后2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入学资格保留1年;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由需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个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入学资格保留1年,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前,可再次申请保留,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为3年,因创业的最长保留期限为5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情况可参照相关实施细则申请。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育教学计划实施考核,各课程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          

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试课成绩计算方式为: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考核成绩×40%

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中段考试、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平时上课完成作业、提问、讨论、实验(训)、平时考核以及最终考核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考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分院教务科申请缓考,经分院教务科长审批,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未经分院教务科批准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初补考。

第十九条 凡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原因;

(一)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1/3者;

(二)未完成课程规定作业数量达1/3者;

(三)抄袭别人的作业或实训报告,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四)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

有上述情况,由任课老师在考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科备案。若学生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训)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训)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通报全校,并移交学生工作处进行相应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一条 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办理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一)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报体育部备案,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免修。

(二)学生必须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前双休日进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补考未经批准缺考者,按旷考论处,不再单独组织补考。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二)单独开设的实验(训)、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做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辅导员、分院学办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学生实际的操行评语并填入学生学籍表。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综合能力、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具体按《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含现代学徒制);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四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降级、升级

第三十五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完善的学生升降级管理办法,学校严格执行《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

第五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保留学籍、休学)不得超过学制3年,即四年制不超过7年,三年制不超过6年,两年制不超过5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业需要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学年;

(二)因创业休学每次休学期限可延长至2学年,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学制5年;

(三)学生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学办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学生处开具休学证明并报送各相关部门备案;

(四)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办理完休学(含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写实性表现证明(须含遵纪守法情况),方可复学。

(四)学生申请复学须本人向所在学院学办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及时在各相关部门备案。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不予复学。

(六)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补考后累计7门及以上非选修课不及格(含因“缺课1/3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违纪”而取消期初补考资格)的(具体按《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执行);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操行评比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领签。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考查课、考试课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毕业前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四)操行总评定不及格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一次,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因处分未解除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一年后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同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进步者才予以换发。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校学习不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我校毕业证书中培养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成立大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大学生代表委员会和学生会等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初对上一学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授予 “十佳大学生”和“文明大学生”荣誉称号,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且自强自立的大学生授予“自强之星”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十佳班集体”和“文明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七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末对于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毕业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对于在校期间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授予“毕业之星”等荣誉称号。

第七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必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处分期,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设置12个月处分期,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纪检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纪检办公室。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八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九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已报吉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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